1、企业所得税
(1)购进财税[2008]115号《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设备可计10%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增值税
(1)财税[2009]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家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2010退税比例80%。
国税函[2003]13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3)农产品收购时,收购单位到国税局购进发票,开具给农户和本单位,可计提13%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