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六区占道停车特许经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占道停车经营管理,依据《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以下统称城六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依法设置的占道停车泊位和由城六区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胡同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利用桥下空间设置的停车场和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残疾人车等专用占道停车泊位,以及在胡同区域内实施居民自治管理的停车位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占道停车特许经营是指企业依法取得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按照约定的期限、区域、路段和泊位数量从事占道停车收费经营,并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活动。第四条实施占道停车特许经营,遵循公平、诚信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第五条城六区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占道停车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城六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占道停车特许经营的实施机关,负责拟定、落实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工商、公安、税务、城管执法等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占道停车特许经营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占道停车特许经营采取分区域特许方式实施,特许经营区域划分的标准及数量由城六区政府确定。第七条占道停车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