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许可条件(一)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6平方米,三人以上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计生部门许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许可程序(一)办理登记。举办者按照工商登记有关规定,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二)设立申请。举办者向县(市、区)民政局福利科或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主要包括:
1. 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2.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和履历表;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履历表;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提供授权委托书。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执照》。
4. 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出入院、护理、医疗康复、后勤、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
5. 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包括:(1)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提供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总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的,提供互联网“吉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消防监督办事公开”中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合格公告的复印凭据,未抽查的养老机构提供“吉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建设工程备案-备案信息查询”中未抽查信息的复印凭据。 (3)卫生计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内设医疗机构的需提供执业许可证或行政审批文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4)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 6.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以及从业资格和健康状况证明。
8.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法人投资者提供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和数额;个人投资者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或其他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及数额。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三)审核查验。县(市、区)民政局自受理举办者设立养老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书面审查,对举办者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查验,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到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查验。 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民政局书面告知举办者。如需举办者补充相关材料的一并告知。举办者应在限期内提供。(四)颁发证书。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县(市、区)民政局向举办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三、正式运营举办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工商执照》后,即可正式运营。